日前,山东出台《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对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执行标准、列支渠道和活动组织方式,明确党建活动经费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包括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办法》明确了党建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定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并明确了相关标准和列支渠道: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讲课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租车费,参照山东省公车改革后定点租赁汽车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针对活动的组织方式,《办法》规定,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办法》还对党建活动的内容、地点、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建学习调研等活动。
《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回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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