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了
《肥西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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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提升我县物业行业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我县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激励,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政办秘〔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稳定长效物业服务监督考核机制,使物业管理考核逐步达到硬件配置和软件管理相结合,日常指导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目标。把住宅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秩序良好、文明祥和的美好家园,提升住宅小区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树立肥西县住宅小区文明形象。
二、考核主体
各乡镇(园区)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乡镇(园区)牵头组织,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县第三方物业测评机构等共同参与。
三、考核对象
肥西县辖区内安置小区和商住小区,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等服务管理工作(简称“物业服务项目”),自物业交付使用的下一个季度起纳入监督考核对象范围。
四、考核方法
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分季度和年度开展。
(一)季度考核满分100分,评分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日常工作考核、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和满意度测评考核,权重分别为60%、20%、20%。
1.日常工作。考核物业服务项目日常履职尽责情况,具体参照肥西县住宅物业服务考核评分表(附件二)执行。
2.交办事项完成情况。根据县直部门、乡镇(园区)、属地社区检查交办问题、居民投诉数量及其办结率、及时率等情况进行百分制评分,具体参照肥西县住宅物业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评分表(附件四)执行。
3.满意度测评。根据肥西县住宅物业满意度调查表(附件三)组织居民对本小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每季度参与测评居民不得低于本小区业主(户)总数的20%。
(二)年度考核满分100分,实行加分制。主要考核物业项目在文明创建、疫情防控、违法建设、反电诈等重要工作中的完成和表现情况。年度重要工作由县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由乡镇(园区)会同社区确定物业项目具体得分。
物业服务项目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分值权重均为20%,累计后即为该物业服务项目本年度综合得分。
五、一票否决
1.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因物业服务企业失责发生非法集聚闹事、集体上访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挪用、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入的;
4.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5.其它严重影响物业服务行业形象、严重损害居民利益的情况。
发生一票否决项的,年度考核不得分。
六、考核结果
物业服务项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排名在总数前15%的为优秀等次,排名在总数前16%至50%的为良好等次,排名在总数前51%至95%的为一般等次,排名在总数后5%的为较差等次。
七、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年度综合得分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物业服务项目,分别按照建筑面积10万m2(含)以下的:优秀的每个小区奖励3万元,良好的每个小区奖励1万元;10-20万m2(含)的:优秀的每个小区奖励5万元,良好的每个小区奖励2万元;20-30万m2(含)的:优秀的每个小区奖励8万元,良好的每个小区奖励3万元;30万m2以上的:优秀的每个小区奖励10万元,良好的每个小区奖励4万元。对未满一个考核年度的物业服务项目,年度综合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对入住率未达到60%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不享受经济奖励;
2.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优秀和良好等次检查频次;
3.将优秀评分等级作为良好行为信息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二)惩戒措施
对评分等级为较差等次的物业服务项目,实施下列行业惩戒:
1.对该项目实施警告并挂黄牌,连续两年位于较差等次的按程序予以劝退;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常态化明查暗访机制,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约谈项目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对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4.取消参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5.将较差评分等级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计入项目经理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八、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
物业管理年度考核所涉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并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申请程序
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各物业小区项目分别申请,所在社区核准,属地乡镇(园区)审批并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统一报县财政局;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报县领导批复后,直接拨付至乡镇(园区),然后由乡镇(园区)拨付至所奖励的物业小区项目所属物业服务企业。
(三)使用要求
奖励资金70%作为该小区员工奖励,30%的资金作为小区的日常维护费用;对于30%的资金作为小区的日常维护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该项目专户,用于小区公用设施提升、改造和维修等费用支出的,成立业委会的需经业委会同意,未成立业委会的需经属地社区同意后支出。如资金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场前未使用完的,应及时移交给小区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移交给属地社区,确保专款专用。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1.肥西县住宅物业服务考核资金申请表
2.肥西县住宅物业服务考核评分表
3.肥西县住宅物业满意度调查表
4.肥西县住宅物业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评分表
及附件
来源 |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发 | 全媒体编辑 袁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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