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召开的工会会议、活动、培训等支出,以及用于工会组织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实行单独列支、单独核算、单独审批、单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使用,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不得用于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会会议、活动、培训等支出;
(二)会员缴纳会费;
(三)上级工会拨入的经费;
(四)其他合法渠道的收入。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作支出;
(二)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进行分配;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经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审批应当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的经费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使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作支出;
(二)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进行分配;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会经费申请;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核;
(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批;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付款。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经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第四章 经费监督
第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经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第九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七章 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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