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其质量和应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其质量和应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是指国家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服务。

第三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的标准和方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验收标准

第五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的标准包括:

(一)服务覆盖范围和建设质量;

(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

(三)服务运营和管理;

(四)服务安全保障和风险管理。

第六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也可以由当地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七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二)验收申请人的服务覆盖范围和建设质量评估报告;

(三)验收申请人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评估报告;

(四)验收申请人的服务运营和管理评估报告;

(五)验收申请人的服务安全保障和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第八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应当依据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的时间、地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第九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十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二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申请人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申报阶段;

(二)评估阶段;

(三)验收阶段;

(四)结论和评价阶段。

第十四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程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验收申请人应当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验收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验收申请人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结果;

(四)验收申请人应当依据评估结果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四章 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十七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十八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申请人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十九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二十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二十三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二十六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七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二十九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三十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三十二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三十三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三十五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三十六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三十七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三十八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三十九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四十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四十一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四十二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四十四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四十五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四十六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四十七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第四十八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通知验收申请人,并告知验收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五十条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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