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2019)18号文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2019)18号文

为规范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和管理,保障国防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办法》明确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和管理原则,规定试制费应当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专款专用,并应当符合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试制费的收取标准、管理方式、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审计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试制费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申请,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并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收取金额。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试制费的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包括预算编制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

《办法》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试制费应当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纪律。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试制费的支出方式,包括科研试验、装备采购、人才培养等。

《办法》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审计和监督进行了规定,规定审计部门应当对试制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办法》的施行,为规范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国防科研事业的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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