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开展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工作,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发挥体育总局在体育行业科技创新需求凝炼、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科技力量面向体育科技创新需求开展科研攻关,推进体育科技创新,推动体育强国建设。

第三条 体育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体育总局凝炼体育科技创新需求,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围绕需求,多渠道筹资落实研发经费、完成项目立项或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并经体育总局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 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体育总局科技项目。其完成情况将与科技成果入库、科研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科技奖励等工作联动,并作为体育领域科研平台评估与认定、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的重要指标。

第五条 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权责明确、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体育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队科研攻关项目、创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国家队科研攻关项目:应满足国家队备战科医保障工作需求,解决国家队科学训练瓶颈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创新。

创新研发项目:应响应体育领域科技攻关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或前沿性、应用性关键技术研发。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立足体育行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和新方法,促进体育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升体育装备质量及行业服务水平。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应通过开展与境外机构联合研究、技术交流等活动,推动我方与外方相关科技合作任务落实,提高我国体育科技国际合作水平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体育总局科教司(以下简称科教司)是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科教司委托第三方作为负责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承担单位是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任务约定,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完成既定目标,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责,加强项目任务实施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体育总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由科教司根据相关规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体育中心工作,向总局有关厅司局、直属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征集指南方向,并经专家研究、凝炼后形成。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申报期内完成相关材料编制,提交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配备专业团队,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二)原渠道立项及经费保障条件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同一申报人同期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在研体育科技创新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

第十四条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指定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须经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管理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开展形式审查。科教司组织评审专家,并会同有关单位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内容完整性、指南任务相符性、技术先进性等进行评审,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由科教司从专家库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以及保密等评审要求。

第十七条 拟立项项目清单报总局批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体育科技创新项目予以立项,并下达给有关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与科教司签订《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履约承诺书》,明确任务要求,约定责任,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成果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指南方向,择优确定1个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可同时支持但不超过2个项目。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机构报送《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当年立项项目除外。科教司委托管理机构每年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管理机构通过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以及进一步完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科教司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如须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教司审核。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按原立项渠道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个月内将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科教司组织专家,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项目经体育总局批准后予以结题,并作为体育总局科技成果统一登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的,科教司将从体育科技创新项目中予以撤销。

(一)逾期未报备年度进展报告或重大调整事项的;

(二)项目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未通过重大调整事项审核的;

(四)未通过原立项渠道验收的;

(五)提供的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未通过成果评价的。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运用、保护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推广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体育总局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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