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姜乾相 通讯员邵珠贯)6月2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印发了《淄博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存在的短板弱项,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监督核实、交付使用流程、保障服务等方面建立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长效机制,着重在先验房后交房、交付条件、交付前监督核实、交付使用流程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以此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及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取得以下“硬件”:开发项目取得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单体建筑(含地下车库、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设施验收文件;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取得竣工验收文件,供电设施签订移交协议,通信设施具备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要求开发企业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特别是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供水、供气、供暖、燃气、弱电管道等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网相联通,配套设施监管部门单位应当监督落实。分期开发的项目,在交付部分与在建部分之间应当设置安全有效的临时隔离设施,且交付部分不得与在建部分合用内部道路及通道。

交付使用前20天,开发企业应当将信息公示情况及交付时间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专营单位,对交付相关事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核实,对监督核实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时,先核实买受人身份,再引导买受人查验公示信息,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查验房屋状况,确认房屋面积及面积差处理,最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该《办法》明确要求,必须先验房后交房,未查验房屋或经查验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不得强行交付,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或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物业服务费自完成商品房交付手续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之前由开发企业承担;完成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产生的水电费,由开发企业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当将相关专营单位的联系方式告知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开通手续;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得强制收费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买受人代办不动产权证;商品房质保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编辑:孔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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