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合同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健康发展,四川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企业和公民,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并约定于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的法律文件。
(二)合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起止时间。
(三)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条件等事项。
(四)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订立、书面订立、电子订立等。
(五)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在依法订立、依法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六)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订立合同。
(七)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达到终止条件时,需要终止合同。
(八)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求助。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订立合同。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订立合同,也可以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期限。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等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采用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履行、违约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监督
第二十条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合同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使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二四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使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法使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未依法订立合同或者违反合同订立规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违法使用合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违法使用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或者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同当事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
(三)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订立、书面订立、电子订立等;
(四)合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起止时间;
(五)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和条件等事项;
(六)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订立、书面订立、电子订立等;
(七)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在依法订立、依法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八)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订立合同;
(九)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达到终止条件时,需要终止合同;
(十)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求助。
第三十七条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督促合同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合同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违法使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落实。
第四十条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合同秩序。
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合同管理的社会化进程。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处理,及时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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