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为规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国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子公司和授权单位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自愿的原则。
(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以使用、复制、发行、转让、研究利用等形式进行。
(三)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符合科学研究目的,并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一)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直接转化:将科技成果在校内或校外进行展示、展示、展览、演示、示范、应用等;
2. 合作转化:将科技成果与校外企业、机构、学校等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应用、研究、开发等活动;
3. 转化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投资、合作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4. 转化服务:提供科技成果的转化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转化策略制定、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
(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科技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和新颖性;
2. 科技成果必须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一)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共享和合作,加强高校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
(三)可以提升高校的科技实力和学科竞争力,提高高校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
(一)学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估和转化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安全、合法、有效;
(三)学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宣传,提高师生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师生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
六、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子公司和授权单位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估和转化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安全、合法、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宣传,提高师生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师生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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