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财政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为此e小编特意收集整理几个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科研采购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
可不进行招标程序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1〕32号文)进一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财库[2016]194号文)明确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可以不招标不等于不履行采购程序,高校应当依法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后,实施非招标方式采购。
科研仪器设备不纳入集采目录
财库[2016]194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温馨提示
高校自行采购的,应当具备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专业能力、条件及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财库[2016]194号文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温馨提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库[2016]194号文对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仅限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言外之意是指,选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之内的专家仍需随机抽取。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实行备案制管理
财库[2016]194号文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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