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合规年”仅余最后一个月……(内控合规年工作动态)

“内控合规年”仅余最后一个月……(内控合规年工作动态)

岁聿云暮,日月其除。对保险业来说分外艰辛的2021年已经迎来最后一月。

“偿二代”工程进入二期、车险综改深化、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出台……除去行业面临的业绩下行、代理人清虚压力外,保险公司们还需要适应日渐完善的监管政策,完成自身的合规建设。

在银保监会年内发布的42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均自今日起生效。

内控问题始终是金融行业蛀虫滋生的温床。盘点可见,今年年内已有11条政策加码,同时“内控合规建设年”收官在即。

锚定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夯实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基之目标,今年6月,银保监会下发通知,在年内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

文件中,银保监会明确指出部分保险公司治理不健全,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缺乏有效约束,内控要求常常为业务发展让路,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乱象新形式新变种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年内,银保监会发布的41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共有11项涉及内控建设。

以今日起效的两份文件《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为例,在《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新规限定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以此杜绝过往市场中险企暗中利用再保险规则输送利益、逃避税收等问题。

而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新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同时保险公司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总公司留存准备金,以此针对过往险企将通过准备金提计调节利润,抹平账面的“钻空子”行为。

此外,监管层还在《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等多项主体提出涉及董监高履职评价、关键人员履职资历、制度化管理等多维度的内控要求。

在行业中,“内控合规年”的建设不仅体现在不断加码的政策上,也体现在不断攀升的罚单数量上。

年内罚单中,监管层存在两项趋势——其一,对违规企业的处罚主体不仅停留在企业,更追责至具体“人头”,范围包括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及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精算师及代理人;其二,对保险机构的追责不再只有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发出,更多由分局落实,追责主体为保险公司省级、乃至地市级分支机构。

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追责落实到个人、落实到作为“毛细血管”的分支机构有利于倒逼险企重视规程建设,将内控合规问题落实到每一个作为“细胞”和“血管”的负责人及分支机构,促成保险行业稳健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日,保险业两项新规起效,关乎再保险和非寿险准备金,权且重温两大政策之要义。

01

再保险新规:监管一年两次“大审”

作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新规的施行影响甚重。

目前,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缺少战略层面的安排与制度建设,存在再保险不及时、不规范,隐藏重大风险,有直保公司超越自身能力经营再保业务从而增加风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监测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由此,今年7月末,银保监会发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在旧有规定的基础上,从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业务安全性、合同管理、直保公司分入业务、经纪人、直保市场发展六个方向加强管理,同时消除过往规范性文件中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从业务经营角度看,《规定》明确,保险人应当制定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自留政策、分保政策、风险管控机制等内容在内的再保险战略。具体过程中,再保险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批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负责,最后再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监督实施。

从监督管理角度看,《规定》在一年之中设定了4月末及6月末两个时间点,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相关材料,以便监管审核。

第一,险企需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会计年度再保险经营管理情况,其中包括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经总精算师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巨灾风险安排情况,再保险保费、赔款的应收、应付情况,包括余额、账龄结构、原因分析等。

第二,险企需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本会计年度再保险安排有关情况,其中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及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净自留额,直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情况,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过往市场中险企暗中利用再保险规则输送利益、逃避税收等问题,新规限定,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基于上述细则,监管在新规中明确了险企及其负责人应承担的违规责任。对险企,违反规定者将受到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责任人,违反规定者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撤销任职资格。

02

非寿险准备金新规:进一步消弭“灰色空间”

鉴于各公司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上,精算及业务口径存在一定的偏差,个别公司将利用“准备金制度空间”作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但随之监管制度系统化,尤其是统一精算、设定回溯分析、内控制度等规范性动作的逐一落地,“灰色空间”也将进一步缩小。

10月末,银保监会新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厘定了非寿险准备金业务的评估规则及法律责任。

在适应现有规则基础上,新发布的《办法》在旧规基础上新增了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三个章节。

内控方面,《办法》补充了保险公司部门的制约及信息收集制度——要求险企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分级授权;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评估系统,保证评估流程被完整地记录、保存。

监管层面,新规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灵活监管,可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调整所有公司或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相关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

同时,《办法》还针对现实中准备金问题的积弊作出针对性规定:保险公司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总公司留存准备金,此后,险企将无法通过准备金提计调节利润,抹平账面。

保险公司如若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情形,将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若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存在未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按规定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未按规定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未按规定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未按规定考虑风险边际及货币时间价值几项情形之一,将被视为违反《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将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办法》新增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监督责任,规定其需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重大风险隐患,通过将准备金计提与个人职业生涯挂钩的方式将风控责任由企业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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