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促进学校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校名义(学校作为牵头或协作单位)申报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均属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分为校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校级科研计划项目、政府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计划项目。校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国家部委科研计划项目、省科研计划项目、省厅局委科研计划项目;校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临床科研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开放课题等。
第四条 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学校各院部配合科技处负责本院部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应按不同类型项目的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部同意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学校科技处。学校各院部或个人不得擅自上报。
第六条 立项申请程序:
1.项目申请者按照有关“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技术文件,并做好经费预算,经所在院部同意后,及时报学校科技处。
2.以个人身份参加其他单位项目申报者,需经学校同意,以确保该参加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项目研究工作。
3.与校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项目,申请时需附有合作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合同或协议书,合同或协议书应详细说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推荐与评审
第七条 凡申请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属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的,由学校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批准予以立项;属校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的,无指标限制的经学校批准后直接上报,有指标限制的需通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推荐上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任务书: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填写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由学校科技处和/或财务处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期限报送项目来源部门。
第九条 合同或协议书: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内容、研究任务、完成时间、经费拨付、成果及知识产权享受方式等。学校科技处负责审核合同或协议书,学校签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成果分享:按《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享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处统一编制学校年度科研计划。计划中研究起止年限的划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组须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研究中要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核对、整理和保存,认真填写《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记录本》。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确需延长年限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科技处按照项目来源管理规定予以审批、上报。申请延期只能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时,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其所在院部及合作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科技处及项目来源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校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按项目来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校级科研计划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织主要成员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科研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科研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加强对项目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一些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适时开展科研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来源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不报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九条 对结题评价为D或撤项的,除按照项目来源管理办法遵照执行外,学校原则上两年内不予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除外)。
第二十条 对于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情况下未按计划完成,或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学校声誉的项目,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撤消该项目,并给予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处罚。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计划项目结束后一年内办理结题手续。校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结题程序为:学校科技处发布项目结题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据实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报科技处和财务处进行审查,并按要求上报项目来源部门;校级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组织验收,对其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评价。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除及时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外,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全部收回;结余经费上交项目来源部门或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资助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在规定的位置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未标注的在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对有关科研文件材料系统整理,原始实验记录应按《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奖励、推广应用等工作,按《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中医药大学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中医药大学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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