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1、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2、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3、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4、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5、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

6、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7、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8、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

9、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力争每个班组都有党员。

10、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

11、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12、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13、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素质考察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4、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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