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个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及律师建议》合同管理篇(一) 丨企业(公司法律风险建议书)

l风险提示 1:签署合同前,未核查签约对象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常见风险情形:①合同盖公章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②股权转让合同(非大型收购)中转让方并非目标公司的股东;③合同相对方未有效存续;④与法人单位的内部部门签约;⑤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约……

l彭律师建议: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是否合适、正确,是判定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合法的签约资格,否则,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切记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例如: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信息是否真实以及合同盖公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等等,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

l风险提示 2:合同签订前,未仔细审查签约对象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赔偿能力。常见风险情形:①签约对象丧失商业信誉,该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被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②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涉及大量诉讼,尤其是劳动争议诉讼;④实收资本金未达一定数额;⑤经营范围不包含合作的业务事项;⑥存在大量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法院冻结记录;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l彭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企业如对合同标的及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涉诉情况进行认真仔细调查,能够很大程度避免因合同相对方不具备履约能力而产生诉讼纠纷,针对合同相对方资信、涉诉情况调查主要采取如下方式:①前往合同相对方经营场所实地商谈,直接进行现场调查;②与合同相对方的临近企业、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非正面接触;③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④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查询,具体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l风险提示 3:未对自身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赔偿能力进行审查。

l彭律师建议:企业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应当在签约前应全面审查自身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以及赔偿能力,必要时,也需要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审核,如拟签订有关资金支付计划的合同,需公司财务部门审核认可,确保计划实施的可行性。参见风险提示1和2中建议。

l风险提示 4:未重视并主动争取重大合同的起草权。

l彭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尽量争取重大事项的合同起草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以便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从而减少己方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l风险提示 5:企业在合同中未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约定保护。

l彭律师建议:从交易磋商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交易相对方不可避免接触到本企业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为避免本企业商业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被交易相对方/第三人泄露或者使用,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以及责任后果(主要为侵权赔偿数额),如此约定,一方面能对交易相对方起到一定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能降低企业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举证难度。

l风险提示 6:以传真件和扫描件的形式签署合同。

l彭律师建议:传真件和扫描件并非证据原件,其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必须在签署有关书面合同后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l风险提示 7:合同标的不合法或者不明确。

l彭律师建议: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得是禁止流通的货物,限制流通的货物只能从合法途径采购,非原厂的货物,建议要求原厂为卖方出具代理证明。合同标的复杂,建议做定义。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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