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保障非机动车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保障非机动车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区域内合法拥有、使用、驾驶非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第三条 郑州市政府是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非机动车管理服务水平,保障非机动车使用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确认非机动车所有权,办理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二)在非机动车上设置安全标志,遵守安全驾驶规定;
(三)维护非机动车及其相关信息的安全,防止非法使用、盗窃、毁坏非机动车;
(四)监督非机动车使用人履行安全使用责任;
(五)反映非机动车使用人对非机动车管理的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非机动车使用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七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自签订管理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非机动车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非机动车数量、种类、使用地点、安全使用情况、维修维护情况等。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非机动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非法拥有、使用、驾驶非机动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安全驾驶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结束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本管理办法实施准备工作,并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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