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黑龙江省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众福利水平,根据《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收取的福利费。
第二条 福利费的收取
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收取福利费。福利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 福利费的使用
福利费应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职工福利;
(二)职工医疗保险;
(三)职工退休金;
(四)职工福利基金;
(五)其他与职工福利有关开支。
第四条 福利费的审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福利费的审计工作,确保福利费的收取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 福利费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福利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福利费的收取、使用和审计机制,确保福利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 福利费的用完和结余管理
单位应在福利费的收取和使用中,注意掌握福利费的用完和结余情况,合理调度福利费,避免福利费的浪费和滥用。
第七条 福利费的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福利费的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为单位合理收取和使用福利费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
本细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其他规定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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