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20]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和《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职责分工
1. 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宏观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工作。
2. 国防科工委员会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内的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详细的预算、开支和报销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科研试制费的预算编制
1. 部门、单位应依据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本部门的科研试制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制度进行编制和审批。
2. 科研试制费的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科研试制费、设备采购费、人员培训费、差旅费等。
(2)其他费用预算,包括办公费、燃料费、水电费、发票费等。
科研试制费的预算应当合理,并应当与部门、单位内的经费预算相协调。
四、科研试制费的开支管理
1. 部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科研试制费开支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开支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
2. 科研试制费的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并应当取得相应的发票和凭证。
3. 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费开支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各项开支的使用情况,确保科研试制费的有效使用。
五、其他规定
1. 本办法中的“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经费。
2. 本办法中的“科研试制费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用于编制科研试制费预算的经费。
3. 本办法中的“其他费用预算”是指除科研试制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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