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防〔2019〕18号《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防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以及相关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和使用,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国防科技创新的顺利进行,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全文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和使用,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国防科技创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军队装备建设的研发支出,包括科研试验、装备研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军队科研试制需求和项目特点,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二)按照突出重点、保障基本、适度平衡的原则,确定重点科研项目和关键领域的科研试制费用,保证项目的基本需求和研发力量。

(三)按照项目管理、质量控制、费用管理的原则,实行科学的项目管理和费用管理,确保科研试制费用的规范使用和高效利用。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军队装备建设,保证科研试制需求得到满足。

(二)坚持公正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费用分配、使用、监督等方面的民主管理,保障科研试制费用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

(三)根据科研试制需求和项目特点,实行科学的预算管理、费用控制和绩效评估,确保科研试制费用的高效利用和合理分配。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军队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确保科研试制费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防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应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加强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益,为推进国防科技创新和军队装备建设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防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共同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财防〔2019〕18号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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