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杭州市财政局就本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开支范围
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七)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三、日常管理
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费内控制度,明确执行标准、规范报销程序、严格审批管理。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四、相关要求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机关干部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占用培训专项经费。
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标准按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干部教育培训良好秩序。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教育培训费用。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费标准限额。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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