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了
对于党组织工作经费,究竟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有的税务局按照计提就可以扣除,有的税务局按照实际支出才能扣除,各地的口径差异较大。一直以来,党组织工作经费是一个颇为“忌讳”的话题,但是按照我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精神,我们还是要梳理下这个事儿,为的是减少税收执法中的不确定性,让纳税人享受公平,更好的沐浴在党的光辉雨露中。
一、政策文件:追本溯源
1、早在2014年,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对非公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问题进行规范。这个文件意思很明确,一是列入“管理费用”;二是“据实扣除”;三是“限定比例1%”。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公有制企业,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中进行了规范,仍然按照2014年非公的几个条件进行扣除,而且较为明确的说明了“实际支出”的部分,在限定比例内据实扣除,更进一步明确了必须要“实际支出”。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实际发生:法律支撑
3、追本溯源,我们考量下“实际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在企业所得税的语境下,税前扣除首先需要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即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归属于本期。这里,“实际发生”与“实际支出”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实际发生了未必实际支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仍然可以税前扣除;或者说实际支出了,未必归属于本期税前扣除。可见,二者并不必然相一致。文件表述往往忽略了这个差别,造成混淆,导致在实际理解和执行中口径不同。
5、因此,党组织工作经费,一定要实际进行了党的建设活动,才能税前扣除,如果计提就扣除,既违反了中组部的要求,又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三、计提和支付:会计核算的逻辑
6、我们再来考量下会计核算的要求。党组织工作经费在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在实际支付时,按照发生额,借: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贷:银行存款/现金。
这是一个标准的计提和支付的模式,党组织工作经费,年末可能会有结余,此时应按照组通字〔2017〕38号“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如果计提就可以税前扣除的口径,那就不存在结转的问题。
四、扣除凭证:形式更重要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规范。“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那么,在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时,也应该遵循这个办法,使用合法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这也说明了,只有在党的建设活动发生后,才可能取得相应的内部或者外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五、简要结论
综上,可以看出,党组织工作经费并非计提就可以税前扣除,也不是一定要实际支出了才能扣除,而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了党的建设活动,管理费用实际发生了,才能在限定比例内扣除。当然,各地税局口径不同,对于不同区域的纳税人来说,可能无感,但对于同一个集团企业来说,不同区域的公司扣除口径不同,却较为“尴尬”。税收的不确定性确实增加了纳税人的焦虑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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