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应合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供应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合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供应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供应合同是指供方与需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货物、工程、服务或其他物品、财产、财产权利等供应的协议。
第三条 供应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合同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供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起草供应合同。
第六条 需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起草需求说明。
第七条 供需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供应合同。
第八条 供应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货物、工程、服务或其他物品、财产、财产权利等的供应数量、规格、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其他条款。
第九条 供需双方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供需双方协商不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供需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后,应当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合同签订手续包括合同书、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终止手续等。
第十二条 供需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供应合同。
第十三条 供需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后,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合同发生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时,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手续。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应合同。
第十五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十六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保证货物、工程、服务或其他物品、财产、财产权利等的质量、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等条款的履行。
第十七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十八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十九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二十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二十一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二十二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供需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供需双方协商不一致,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供应合同。
第二十五条 供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
(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时间;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供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
第二十八条 供需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后,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手续。
第二十九条 供需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后,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合同发生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时,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手续。
第三十条 供需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后,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手续。
第三十一条 供需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后,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合同发生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时,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转让、损毁或者灭失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需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供应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需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后,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三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三十五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三十六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三十七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三十八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第三十九条 供需双方履行供应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方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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