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有异议、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进行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部门: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鉴定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税务部门协助参与。
四、研发项目鉴定内容: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五、研发项目鉴定程序:
1.转请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县(市、区)科技部门及时将项目鉴定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鉴定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足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专家组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
3.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依据专家的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通过县(市、区)科技部门将鉴定意见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对于鉴定结果为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的,企业应作为备查资料留存;对鉴定结果为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六、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程序:
1.企业对市(州)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
2.税务部门对市(州)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科技厅出具复核意见。
3.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科技厅的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七、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和提交方式:
以下资料除第1项由税务部门提交外,其他资料一式三份,由企业直接向科技部门提交。
1.税务部门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3.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附件4);
7.鉴定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如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八、鉴定部门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九、鉴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遴选鉴定专家,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项目鉴定工作;
2.审核鉴定专家组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明显偏差和重大缺陷,可责成原鉴定专家组补充鉴定和评价;
3.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4.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放咨询费;
5.出具鉴定意见书。
十、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十一、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年度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情况及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统计,统计结果相互通报,同时税务部门将统计结果报市级统计部门。省级税务部门按年度将我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通报科技和财政部门,主要包括享受政策的企业数量、加计扣除金额、减税金额等。
十二、各市(州)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须及时报科技厅规法处、财政厅税政处、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十四、本细则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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