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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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

2020年4月29日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党的农村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三农”压舱石和战略后院定位,发挥“三个地”政治优势,坚持“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争当农村改革探路者、城乡融合先行者和乡村振兴排头兵,为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贡献“三农”力量。

第三条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聚焦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集中资源、强化保障、精准施策,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短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二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级党委应当遵循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领导责任。省市县乡党委应当明确由党委副书记分管农村工作。

第五条省委领导全省农村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大政方针、重大战略和重大改革,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农村工作,把市县党委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专项审计范围。

第六条各市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作为党委重点工作,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督促落实相关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党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应当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建立班子成员“包乡走村”常态化机制,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工作。县委书记应当履行“一线总指挥”职责,当好农村工作第一责任人,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把三分之二以上的调研时间用于农村工作,对事关农村工作的大事要事,必须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落实。

第八条乡镇党委应当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发挥推进农村工作的基层基础作用,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集中精力抓党建、抓治理、抓发展、抓服务。

第九条 省市县应当设立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同级党委负责,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按《条例》规定兼任,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副组长,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协调“三农”重大问题,提出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的建议,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党委农办),承担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督促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等。

党委农办主任兼任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

第三章 落实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落实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落地,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稳定全省粮食生产能力,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紧抓实农业、畜牧业生产,强化储备,严管质量,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科技进乡村、资金进乡村、青年回农村、乡贤回农村长效机制,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发展乡村新型业态,支持农民创业就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建立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监测预警机制,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巩固绝对贫困脱贫成果,健全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坚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大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倾斜,支持以“飞地抱团”、股份合作、片区联动等方式,盘活用好集体资源资产,促进集体经济提质增效。

第十二条落实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完善农村党组织实施有效领导、其他各类组织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运行机制,全面夯实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农村基础。

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完善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接访制度,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农村风险防范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稳定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依法处置各类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清廉村居建设,健全农村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议两公开”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阳光村务”监督平台。严格对村党组织书记的监督管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村监察工作联络站”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整合村级监督力量,加强对村级组织中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监督。

第十三条 落实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农村基层走深走实,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等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弘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和运维,提供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动送文化下乡常态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落实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优先发展农村教育,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共同体建设,扩大职业教育学校在农村招生规模。

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条件,完善医学院校定向委培农村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县域卫生人才县管镇用、镇招村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纵向统一、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推动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坚持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挡升级,加快建设农村水网、电网、路网、市政网、信息网、视频监控网等,健全管护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落实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健全耕地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全面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维护生物多样性。

加强对农业绿色发展的领导,推动构建科学适度的农业空间布局体系,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的农业生产体系,推进农业生态建设。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打开“两山”转化的新通道,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长效机制,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推进“浙江大花园”建设,彰显新时代美丽乡村浙江气质。

第十六条落实农村党的建设。深化基层党建“整乡推进、整县提升”,高标准落实农村基层党建“浙江二十条”,坚持抓乡促村,持续深入整顿软弱后进村党组织。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推进农村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按照政治强、能带富、善治理的要求,整体优化提升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完善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程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压紧压实基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县乡两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一体落实。建立村“两委”班子成员县级联审常态化机制,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监督作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健全农村基层监督体系,推动农村基层治理不断完善。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大从青年农民、返乡大学生、“农创客”等群体和“两新”组织中发展党员力度,优化农村党员年龄结构。健全落实党员分类管理机制,深化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十条红线管理”、支部主题党日、“党性体检、民主评议”等制度。

第四章 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地方各级党政班子。组织做好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市县党委应当健全机关干部向乡镇交流的长效机制,完善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选拔乡镇班子成员长效机制,打通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进入乡镇领导干部队伍的成长通道。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完善农村基层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统筹规范对乡镇和村的各类督查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农民大学、农民学院、农民学校等三级培训体系,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推动开展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职业技能提升等培训,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城乡人才交流,推动建立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等向乡村教师、医生倾斜制度,优化乡村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定期选送乡村教师、医生等人才进修培训。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支持高等院校加快新农科建设,加强乡村振兴校地合作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组织、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规范发展新乡贤组织。

第五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健全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及服务体系,推动乡村数字化变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应当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创新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下沉体制机制,优化各类便民服务网点空间布局,创新便民服务模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提高土地出让金在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推动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把更多金融资源引导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督促落实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空间,安排一定比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于乡村振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村庄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县级党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村庄规划设计工作机制,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完善村庄设计,加强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陆海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设计体系。

第六章 加强考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完善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指标体系,把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专项考核、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县级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每两年对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进行褒扬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涉农部门和有关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办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29日起施行。

来源 | 浙江新闻客户端

编辑 | 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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