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问题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确保资金(物资)管理规范、使用精准、发挥效益,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8〕2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金范畴
本《意见》所称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是指社会各界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投入的资金,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驻村联户扶贫工作捐助资金或物资等,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或物资等(统称出资方)。
本《意见》不包括苏陕扶贫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其管理使用按照《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区域〔2017〕1209号)精神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对标精准要求,瞄准贫困村、贫困户,优先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
(二)专款专用原则。充分尊重出资方意见,精准使用资金。如出资方未指定用途,应由接收单位确定用途,并将资金使用告知出资方。
(三)谁用谁管原则。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精准使用资金。
(四)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社会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三、使用范围
引导出资方按照中、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立足当地实际,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精准使用社会扶贫资金(物资),重点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实用技术或就业技能培训、光伏扶贫、扶志扶智等方面,支持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及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生产生活遇到突发情况的帮扶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开展帮扶,缩小与贫困村差距。不提倡慰问式扶贫或简单的发钱发物。
四、资金(物资)管理
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捐赠到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由县区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实行专账管理;捐赠到各镇办的,由镇办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账管理;捐赠到村集体的,由村上建立捐赠台账,实行清单管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驻村联户扶贫工作,从单位工作经费中直接投入捐助的资金或物资、以及协调捐助的项目资金等,可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
(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捐赠的资金或物资等,由接收单位联系财政部门出具正式票据,捐赠的资金或物资等纳入接收单位财务管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
(三)社会各界捐赠物资鼓励投向村级爱心超市,按《关于规范全市农村爱心超市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统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运行。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县区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有指导、监管责任,接收单位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实行公告公示。严格按照《汉中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汉市脱贫办发〔2018〕36号)规定,接收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区纪委监委、扶贫、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监管,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工作。
(四)及时反馈信息。县区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投入使用台账、数据汇总、资料整理、档案完善等工作,每半年将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使用情况上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市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统计投入及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六、责任追究
对违规违纪使用社会扶贫资金(物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各县区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县区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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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何 柳
责编:郭莹琨
供稿:市扶贫办项目资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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