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张玉升 广州报道
要不要抢救,自己说了算,医院要听病人的“生前预嘱”……
允许中西医“跨界注册”,临床执业证书,可以加上中医专业,中医执业证书,也可以加上临床专业……
护士也能开处方,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新的修订稿有诸多开全国先河的亮点,一公布即得到关注和好评。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前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系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五年后的这次修订被形容为2.0版,将于2023年1月1日期施行。
新条例九大亮点,一一进行解析。
亮点一:尊重“生前预嘱”:“要不要抢救,病人说了算”
新条例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解析:在“临终决定权”上,深圳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放眼全国,这绝对是首创。
亮点二:给医保患者开“自费药”要先征得同意
修订后的《医疗条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取得患方明确同意:
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的;
开具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开具自费药品的。
解析:临床医学的进步,离不开突破和创新,但应用在患者身上,必须有一个大前提:知情同意。
亮点三:病例“讨论过程”可不向患方公开
新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疑难病例讨论、手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结论性意见,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予以记录。讨论记录等讨论性医学文书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保存,医疗机构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修订后的《医疗条例》继续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印、复制病历。
但是,该条例也在全国首次明确,病历中有一类资料可不向患方公开——讨论性医学文书。
意思是,讨论的结论要向患方公开,但讨论的过程可以不公开。
解析:修订后的《医疗条例》继续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印、复制病历,但病历中有一类资料可不向患方公开——讨论性医学文书。这一条在全国是首次明确。
此举目的是让医护人员在开会讨论过程中“敢说话”,但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为了患者的救治。因为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内部讨论过程中需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免除医护人员说错话被“秋后算账”的后顾之忧,他们才能畅所欲言,讨论出最佳的救治方案。
亮点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备案
新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外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解析:为了防止一些医疗机构巧立名目搞噱头、“割韭菜”,修订后的《医疗条例》打上了“补丁”,明确: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可以,但必须备案。
比如,社会办的营利性医院推出:韩式4S线雕全脸提拉术、韩国TLvog-line提升术……这些不明觉厉的医美手术,你知道是啥吗?
亮点五:“换马甲开黑诊所”被堵死,被吊证5年内不得“复出”
新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人、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解析:过去,社会上曾出现一些乱象,有不少“黑诊所”不停地“换马甲”继续非法行医,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彻底堵上了这个漏洞,规定被吊证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出资人、医疗业务负责人,5年内都不能“重新出山”。
亮点六:允许中西医“跨界注册”
新条例第五十七条
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中医医师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解析:在我国“中西医并重”的基本方针下,有不少医生开始跨界,走“中西医结合”路线,有“西医”考取了“中医”资格证,也有中医考取了临床医师资格证,但在进一步注册医师执业证书时,却只能“二选一”,西医或中医,只能有一个。
修订后的深圳《医疗条例》在全国首开先河,允许中西医“跨界注册”。
也就是说,临床执业证书,可以加上中医专业;中医执业证书,也可以加上临床专业;但执业证书只能有一本,不允许中西医“双证”。
亮点七:“护士也能开处方”
新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
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
(一)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
(二)开具外用类药品。
解析:近年来,“专科护士”开始在中国兴起。他们有某一方面的独立专长,可以像医生一样,独立出门诊。比如深圳市人民医院的护士长田素萍,考取了“国际造口伤口治疗师”,开设了深圳首个造口伤口护理专科门诊。
但是,他们又没有“处方权”,出门诊时,还得找医生给病人开处方。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全国率先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可以开具检查、治疗、外用药的“处方”。
亮点八:港澳医生也可以在深圳多点执业
新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属于短期执业的,还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
解析:目前,深圳的医生、护士经备案后可以多点执业,但在深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还不行。新修订的《医疗条例》放开了他们的“手脚”,允许其经备案后在深圳多点执业。
亮点九:外国医生在深圳干满3年要有考核
新条例第六十九条
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在其注册的主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解析:目前,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生在深圳执业,都要接受定期考核,但外国医生尚未有此要求。新修订的《医疗条例》统一规定,境外医师都要定期接受考核,以鼓励和引导高水平的境外医师来深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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