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管理办法完美图解(下)(基建管理手册)

(续上文)

第八章 设计变更和签证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功能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项目签证。确需要变更和签证,必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并及时完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学校相关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现场实际情况等相关材料可作为工程变更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分类:

(一)重大变更/签证(单项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

(二)较大变更/签证(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至30万元);

(三)一般变更/签证(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至5万元);

(四)较小变更/签证(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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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变更/签证的流程:

(一)完善功能需求的变更/签证,可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理由、项目内容、要求等,甲方代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按相关程序计量、审批;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客观需要,提出设计变更。若不涉及费用的增加的施工方案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工作联系单,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分管领导、设计部门协商确认后实施;涉及费用增加的变更/签证,由施工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务必含概算)方式提出,监理、甲方代表审核确认,报设计部门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变更图纸,按相关程序计量、审批;

(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功能需求、消防要求必须变更的项目,由基建处或设计部门提出工程联系单,监理、甲方代表审核,报请设计部门或基建处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设计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出具变更图纸,按相关程序计量、审批。

第二十九条 变更/签证的工程量计量:

(一)有聘请监理的项目,工程计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甲方代表审核;需要现场计量的,监理工程师会同甲方代表共同计量;

(二)没有聘请监理的项目,工程计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甲方代表进行审核;需要现场计量的,甲方代表会同二审人员共同计量。

第三十条 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较小变更/签证由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一般变更/签证由实施部门会议研究审批;

(三)较大变更/签证由基建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四)重大变更/签证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

原则上变更和签证的累计追加预算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的10%或项目立项概算,否则按学校“三重一大”要求研究。

第三十一条 变更/签证资料的完成时间:

(一)一般和较小变更/签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较大变更/签证,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重大变更/签证,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甲方代表负责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签证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逾期资料不完整的,相关人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特殊材料、工艺等单价无确定依据时,实施部门应组织市场询价或议价。参与询价、议价的部门为实施部门、计财处、招标办、设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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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具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新建项目由基建处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校内相关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二)大中型修缮项目由基建处组织验收,设计部门、招标办、计财处、后勤中心、使用单位参加;

(三)零小基建项目由实施部门组织验收,后勤中心、使用单位参加(有设计图纸的,设计部门参加)。

参验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据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等对项目建设的内容、质量进行查验、形成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实施部门向施工单位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复验,直至验收合格。无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不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督促、整理项目资料,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相关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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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程款支付审批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原则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建工程款分进度款和结算款两大类,进度款根据进度,按合同支付;结算款原则上按季度支付(一般安排在季度末支付);

(二)在支付工程款前,基建处提供支付清单,基建处处长和计财处处长审批确认。累计支付在30万元以下的,单据审批后直接支付;累计支付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付款清单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累计支付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付款清单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后,提请校长审批。

(三)支付单据按如下权限审批:

(1)单次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单据,由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次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至5万元的单据,由实施部门处长和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3)单次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至30万元的单据,由实施部门处长和计财处处长审批;

(4)单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单据由实施部门处长、计财处处长和项目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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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省、学校关于基建项目审计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结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决算。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实行三审制度。基建处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进行一审,基建处造价科二审人员进行二审(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审核完成并经基建处分管领导确认,移交审计处按要求进行审计。新建项目、大中型项目审计处可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的结算资料(电子版资料需刻录光盘送审)含:

(一)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二)招标文件、控制价(含电子版);

(三)投标文件和投标预算书(含电子版);

(四)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

(六)补充协议;

(七)施工图纸(含电子版)、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资料;

(八)签证审批表、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审批表及附图(含电子版)等;

(九)验收报告及附工程情况介绍(含电子版);

(十)工程量计算书;

(十一)决算书(含电子版)。

第四十一条 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结算价由合同价、清标报告、签证/变更组成,并结合合同要求执行;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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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工程质保和移交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给学校相关部门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建项目均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由实施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保修。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实施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相关单位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项目质保金中双倍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可按合同约定向原施工单位进行索赔。

由基建处实施的绿化项目,后勤中心协助基建处做好苗木养护期内的修剪、养护。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质保期满,实施部门组织移交给使用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项目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退还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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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竣工资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 实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一)新建项目的竣工资料由基建处按照《南昌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办法》要求办理归档;

(二)大中型修缮项目的竣工资料由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存于校档案馆;

(三)零小基建项目的竣工资料由实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自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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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基建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XX大学零小基建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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