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部委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近日,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制定的过程和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的起草主要经历了5个阶段:专项调研、梳理总结、集中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意见》制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以进一步提升教育经费统计质量、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水平为出发点,以促进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推进教育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和研究,不断提升教育经费统计成果运用能力,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强化教育经费监管、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等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问:《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主要解决工作机制问题;三是“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和研究”,主要解决统计工作的深入应用问题;四是“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保障”,主要解决工作保障机制问题。
问: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有以下4方面基本要求:一是依法开展统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二是责任分工明确。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核,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教育经费统计职责。各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教育经费统计组织工作负总责,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教育经费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三是统计行为规范。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审核、录入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与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各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统计人员依法采集、整理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四是数据真实准确。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填报单位教育经费收入支出等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瞒报,确保数据质量。
问:《意见》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为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应用的时效性,加强社会监督,《意见》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实现了两个突破。
一是首次提出年度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实行3次发布机制。即:第一次是在年度统计工作结束后,由教育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全国教育经费初步统计情况;第二次由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以公告形式公布全国及各省份教育经费统计总体情况;第三次由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以出版《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形式公布年度全国及各省份教育经费统计最终数据。二是首次明确要求各省建立本省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意见》要求各省级教育、统计和财政部门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立本省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公告所辖每个地级、县级地区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内容可参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并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反映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公告发布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原则上应在每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
《中国教育报》2016年10月27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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