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院士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院士工作站的建立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3. 具有相关的技术和科学知识,能够开展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4. 愿意与院士合作,共同推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院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经验和成果;
2. 对海南省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
3. 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
(三)企事业单位应当与院士合作,制定并实施院士工作站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站的研究方向、任务和目标,并建立相应的科研条件和支持体系。
(四)院士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站的管理和运营方式。
三、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和运营
(一)院士工作站应当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和运营,院士负责指导和协调。
(二)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相应的科研条件和支持体系,包括实验室、研究设备、人力资源等,并保证科研条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院士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工作站的研究方向、任务和目标,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方式。
(四)院士工作站应当定期向企事业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其他规定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 院士:指担任院士职务的科学技术专家。
2. 企事业单位:指在海南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企事业单位。
3. 院士工作站:指院士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在海南省建立工作站,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化,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特此规定。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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