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范会议举办行为,提高会议服务质量,甘肃省财政厅决定对《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的补充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的管理和支付。
二、会议规定
1.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是指由省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召开的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
2. 会议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议费用标准支付会议费用,不得虚报、冒领、拒付或者拖延支付会议费用。
3. 会议举办单位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运行,包括会议场地、设备、住宿、餐饮等方面的保障。
4. 会议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会议举办,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5. 会议举办单位应当为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资料、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三、的补充通知内容
1. 各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议费用标准支付会议费用,不得虚报、冒领、拒付或者拖延支付会议费用。
2. 各省级党政机关应当确保会议的正常运行,包括会议场地、设备、住宿、餐饮等方面的保障。
3. 各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为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资料、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4. 各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会议举办,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5. 各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会议费用的管理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使用会议费用的行为。
甘肃省财政厅希望各省级党政机关能够认真执行本通知,规范会议举办行为,提高会议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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