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适用范围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工作。

二、资金用途

国防科研试制费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军事装备的研发生产,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军事装备的研发生产;

(二)新型军事武器的研发;

(三)先进材料的研究和制备;

(四)国防科技的研究和试验。

三、资金管理方式

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项目管理制,由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需求和预算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项目申请人应向我部科技司提出项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我部科技司缴纳试制费。试制费缴纳方式、时间和数额按部令第119号规定办理。

四、资金使用规定

(一)国防科研试制费应按照项目管理制的要求,用于支持项目的研发和生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项目申请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和预算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施工和采购。

(三)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效益,确保试制费的使用效益。

五、其他规定

(一)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部令第11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项目申请人在申请国防科研试制费时,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并承诺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更,请随时向我部科技司反映。

财政部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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