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书记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民办中小学校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河北省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
一、定义
河北省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是指担任河北省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任职条件
1. 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年龄在40周岁以内;
2. 熟悉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经验;
3.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4. 具有学历和资格证书,其中,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资格证书要求为党史、党建、教育教学等方面的专业资格证书。
三、选拔程序
1. 推荐:由民办中小学校的党组织推荐;
2. 考核:由河北省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管理能力考核;
3. 任命: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命。
四、工作职责
1. 负责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制定 school 党组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 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推动党员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工作;
3.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党组织书记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4. 加强与家长、学生、教师等各方的联系,及时了解学校发展情况,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五、任职期限
河北省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的任职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可以通过考核续任。
六、其他事项
1. 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2. 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推动学校发展,提高学校质量和水平。
3. 河北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优秀的党组织书记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河北省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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