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自治区保密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作为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本文对《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二、保密职责
1. 保密意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责任感和使命感。
2. 保密工作规划: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制定保密工作规划,明确保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得到有效实施。
3. 保密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指定专门的保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
4. 保密设施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保密设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5. 保密信息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三、保密责任
1. 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2.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确保保密工作取得实效。
3. 管理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管理,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并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4. 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
四、保密考核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考核,根据保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评估保密工作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五、附则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施行。
2.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中的各项保密职责,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保密工作取得实效。
3.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宣传,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自治区保密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保密工作水平,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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