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注重保护铁路建设项目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档案种类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档案;
(二)设计档案;
(三)施工档案;
(四)验收档案;
(五)其他档案。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档案应当按项目顺序进行编号、分类、立卷、保存。
第六条 规划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路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二)铁路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交通、建筑、环境等方面的规划;
(三)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规划。
第七条 设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二)设计图纸;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变更说明。
第八条 施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质量评定资料;
(四)施工图纸会审记录;
(五)施工记录;
(六)其他施工资料。
第九条 验收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
(二)铁路建设项目的质量评定资料;
(三)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记录;
(四)其他验收资料。
第十条 其他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路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工具、劳动力等物资资料;
(二)铁路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
(三)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资料;
(四)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负责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编号、归档等流程,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铁路建设项目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和检索,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铁路建设项目档案提供必要的存储、检索、备份和销毁等支持服务。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泄露、破坏、篡改和丢失。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铁路建设项目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查询、检索服务,确保铁路建设项目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得到充分的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利用机制,为铁路建设项目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或者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储、保护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由档案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伪造、毁灭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由档案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拒绝提供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支持服务的,由档案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铁路建设项目,是指为完成铁路建设项目而进行的各种工程活动。
(二)规划档案,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等规划档案。
(三)设计档案,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说明等设计档案。
(四)施工档案,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记录、其他施工资料等施工档案。
(五)验收档案,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验收记录等验收档案。
(六)其他档案,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工具、劳动力等物资资料、技术资料、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其他相关资料等档案。
(七)铁路建设项目的使用者,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的使用者,包括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单位、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和使用单位等。
第二十一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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