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

二、合同期限

本管理规定中所称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就业期限的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3.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

(三)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内容和职业危害;

(六)劳动条件;

(七)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承担;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劳动者的离职手续。

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 benefits,并依法承担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4.劳动者提出或者不同意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偿。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1.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告知,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 benefits,并依法承担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2.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偿。

六、其他规定

1.本管理规定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

2.本管理规定中所称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3.本管理规定中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就业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合同。

以上就是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谢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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