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共同完成。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四)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後,相关部门应当颁发相应的证书和许可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项目的内容或者改变原有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或者验收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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