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共同完成。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四)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後,相关部门应当颁发相应的证书和许可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项目的内容或者改变原有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或者验收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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