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 or 续签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二、合同签订
1. 合同签订时间: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福利、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协商确定,可以是一年、两年、三年、五年等。
4. 合同签订地点: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的地点签订。
5. 合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三、合同履行
1. 劳动合同履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 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的地点履行。
3. 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
4. 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依法到期或者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5.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合同保密
1. 合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保守劳动合同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信息。
2. 保密期限:劳动合同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信息的保密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 保密内容: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合同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五、合同监督
1. 合同监督机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合同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 合同监督程序:合同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法的合同进行纠正和处理。
3. 合同监督费用:合同监督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收取合同监督费用。
六、其他规定
1.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2.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3. 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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