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全文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工会经费属于下列开支范围:
(一)工会组织成员的工会经费;
(二)工会组织举办工会活动所需的经费;
(三)工会组织从事调研、论证、会议、培训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四)工会组织参加国际工会会议、国际援助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所需的经费;
(五)工会组织出版内部资料、印刷品和文献所需的经费;
(六)工会组织职工食堂、工会俱乐部等组织设施经费;
(七)工会组织职工医疗保健所需的经费;
(八)工会组织其他所需的经费。
第三条北京市工会经费由北京市工会经费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北京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确保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得到合理使用。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虚报工会经费。
二、经费开支
第七条北京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对工会经费的开支进行审批。
(一)工会成员的工会经费,应当由工会组织成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其所在地工会组织。
(二)工会组织举办工会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工会组织决定,并报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批。
(三)工会组织从事调研、论证、会议、培训等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工会组织决定,并报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批。
(四)工会组织参加国际工会会议、国际援助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工会组织决定,并报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批。
(五)工会组织出版内部资料、印刷品和文献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工会组织决定,并报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批。
(六)工会组织职工食堂、工会俱乐部等组织设施经费,应当由工会组织决定,并报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批。
(七)工会组织职工医疗保健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工会组织决定,并报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批。
(八)工会组织其他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工会组织决定,并报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批。
(九)工会经费开支时应当提供原始凭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程序和比例进行开支。
(十)工会经费开支完毕应当结清所有经费,并与经费来源者结清债务关系。
三、其他规定
第九条北京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虚报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北京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办法实施前已经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工会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办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和程序等规定,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办法实施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虚报工会经费。
第十六条北京市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虚报工会经费。
八、附则
第八条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会成员”是指工会组织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
(二)“工会组织”是指北京市各级工会。
(三)“工会经费委员会”是指北京市各级工会经费委员会。
(四)“经费”是指用于工会组织活动的经费,包括工会成员的工会经费、工会组织举办工会活动所需的经费、工会组织从事调研、论证、会议、培训等活动所需的经费、工会组织参加国际工会会议、国际援助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所需的经费、工会组织出版内部资料、印刷品和文献所需的经费、工会组织职工食堂、工会俱乐部等组织设施经费、工会组织职工医疗保健所需的经费、工会组织其他所需的经费。
(五)“原始凭证”是指用于开支工会经费的发票、收据等凭证。
(六)“开支范围、标准、程序和比例”是指用于工会经费开支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比例。
(七)“结清所有经费”是指工会经费开支完毕,并与经费来源者结清债务关系。
(八)“其他规定”是指与工会经费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其他规定。
九)“附则”是指办法的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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