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有点长,可能还有点啰嗦。若实在无耐心往下看,请跳过文字部分,直接看文中的表格和逻辑关系图。
让我研究强制清算的起因主要是因为在我方代理的一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的败诉。案情是这样的: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存在票据纠纷,A公司已于2017年取得生效的胜诉判决,但申请强制执行后,因B公司、C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而终止执行。C公司在2018年公告了破产,走破产程序,但由于C公司债务众多,且A公司申报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偿还可能性很低。2019年8月,A公司发现B公司已于2019年5月19日被工商机关吊销,但到2020年7月仍未进行清算,于是委托我方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了我方败诉,裁判理由大致为:原告作为债权人,在B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原告并未行使该权利。
这案件的败诉,让我重新学习了强制清算,于是有了本文。
一、公司解散是强制清算的开端
公司清算是公司注销前的必经程序,其最大作用就在于实现公司财产的公平分配。公司清算基于两种不同的假设分为两种制度及程序:第一种,基于资足抵债的假设,分为公司自主清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导)、强制清算(债权人或小股东申请);第二种,基于资不抵债,破产清算。两种不同的制度及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前者适用《公司法》,后者适用《破产法》。它们的关系如下:
二、公司解散的五个事由
由上图可知,不管是自主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其启动原因在于公司解散。那么,公司解散有哪些事由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为方便理解,我把公司比作人,公司清算就相当于个人的死亡,那么,解散事由就可按成是死因。
序号 | 解散事由 | 死因 | 适用程序 |
1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老死或病死 | 自主清算、强制清算 |
2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自杀 | 自主清算、强制清算 |
3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 自主清算 |
4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癌症不治 | 自主清算、强制清算 |
5 | 公司僵局(经营管理苦难) | 植物人被放弃 | 自主清算、强制清算 |
6 | 破产事由: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 饥寒交迫 | 破产清算 |
(注:为便于比较,我将破产事由列入,但实际上,破产事由不属于解散事由。)
由上表,可以注意到:强制清算适用于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以及资不抵债外的一切解散事由。
三、强制清算是自主清算的补救
虽然公司解散时可供使用的程序有两种(自主清算和强制清算),但是强制清算并不是解散事由出现时立马就能使用,它还有触发条件。而这个触发条件就是必须自主清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可见,自主清算与强制清算在有使用时是有一个先后顺序的,即先自主清算,自主清算不行,则强制清算。从这一点上看,强制清算本质上系对无法自主清算的补救措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强制清算触发条件如下:
序号 | 强制清算触发条件 | 一句话概括 |
1 | 逾期十五日不成立清算组 | 自主清算的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
2 | 有清算组但不作为 | |
3 | 清算组乱作为 |
四、强制清算程序
关于强制清算流程主要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大致如图下:
五、关于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操作中,股东一旦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逾期不清算的,许多债权人就会援引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即使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下,债权人也会坚持申请强制清算而非破产清算。也有一部分债权人在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情况下,强行申请破产清算,并通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及公司法司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达到了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效果。
但这些过去成功的操作,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出台后,前述手段可能不再有操作空间,其原因如下;
第一,九民纪要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下坚持选择强制清算,那么法院则可能裁定不予受理。即便已经进行了强制清算,如果在强制清算过程发现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的,那么就会转为破产清算。
第二,九民纪要明确了破产清算不得援引《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这重新明确了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所适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界限。
第三,九民纪要明确了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皆归于股东。
根据佛山市地区判例检索,针对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下,债权人在诉前申请强制清算,并取得法院无法清算之裁定文件后再行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基本获得了法院支持。当然,直接起诉(即诉请未强制清算)也有可能获得胜诉判决,但是这类胜诉的案件基本集中在顺德区人民法院。而放眼全国,不同法院则就有截然不同的判决。
此外,笔者发现被告能出庭的案件,即便诉前未申请强制清算,获得胜诉判决的机率还是挺高。
总之,公司存在解散事由后,如果债权人没有掌握直接证据证明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务、账册灭失的。那么,还是先申请强制清算再起诉是较为稳妥的做法。在庭审中,法官会询问是否申请了诉前申请了清算,不排除法院内部有对这类型的案件要求债权人诉前申请清算作为该类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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