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价值为导向 湖北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在职办企(以知识为载体,以能力为目标,以技术为支撑)

以知识价值为导向 湖北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在职办企(以知识为载体,以能力为目标,以技术为支撑)

湖北日报讯(记者文俊)4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文金介绍,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为我省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法”,尽可能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特别是“让科技工作者为祖国和人民作贡献”,更好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条例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第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一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自主创新。二是赋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条例规定,给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在科研选题、经费使用、投入方式、开支标准、成果分配等事项上的自主决定权;同时规定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这些措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三是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在上位法和我省相关法规有关容错免责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科技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可以予以免责;经专家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可以结题,且不影响科技人员再次申请,为我们科技人员营造更宽松的科研环境。

第二,构建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和评价机制。一是规定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更好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二是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科研团队。其中,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三是允许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兼职取酬、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四是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条例明确国家高新区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奖金,可以以省政府名义统一发放。

第三,完善保障措施,灵活引才、用才和留才。条例明确,要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柔性引才政策,对高精尖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要延长老年科技人员退休年龄,完善女性科技人员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同时对服务基层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政策上予以优待。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为科技人才在创业、科研条件保障以及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例全方位护航科技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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