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中暂估价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中暂估价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中暂估价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2017〕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二、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节相应条款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采用报价承诺法的项目,投标人仅需对招标人提供的要约价进行承诺。

五、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

六、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原则上不得采用费率招标,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必须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而未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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