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支撑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分别纳入中央、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储备库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计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资金分配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较好区的激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到期或撤销市级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资金项目管理指南。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负责编制项目管理指南,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安排建议,调度专项资金使用,开展跟踪检查、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市级相关部门、区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是本领域、本辖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查、管理、验收、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核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完备性和三年内是否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和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目标可达性负责,承担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招投标和规范使用资金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和补助资金回收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二)污染源治理重点项目;
(三)减污降碳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
(四)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包括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以奖促治类项目,在项目申报通过审核后给予补助,适用于治理工艺复杂的项目和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
(二)以奖代补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统一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适用于技术简单成熟、覆盖面广的项目。
(三)定额补助类项目,是指设定固定的单位补助资金额度,依据治理项目规模等参数,并结合项目进度分阶段使用奖励性补助资金的项目。
(四)贷款贴息类项目,是指补助资金用于对项目单位已经获得的项目建设贷款的部分利息支出进行补贴,适用于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且项目单位与有关银行签订污染防治项目贷款合同的项目。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以奖促治(除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外)、以奖代补和定额补助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并在项目管理指南中予以明确。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二)贷款贴息项目,贴息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三)区级项目,中央及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施储备库制度。项目储备库分为申请库、储备库、拟支持库、实施库和淘汰库5个阶段,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中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调入淘汰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原则上应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京津冀联防联控及区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项目除外;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政府部门、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资金申请行为须获得独立法人单位授权);
(三)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项目申报单位未列入或已移出“信用中国(天津)”系统失信黑名单;
(五)项目为在建或未开工。
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本领域、本区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于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还需通过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申请入库,并按相关填报要求上传材料。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未通过评审的,退回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在退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重新报送后仍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库。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下达各区和有关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财政局从储备库中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第三方评估意见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应按照逐级审批的程序,中央项目向生态环境部,市级、区级项目向市生态环境局,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央资金项目须附拟支持项目清单)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级相关部门或区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或区财政局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将项目资金分解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运行类项目除外)。市生态环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可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中,约定必要的资金管理方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保密、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生产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工期、预算等履行合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已下达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做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在获得立项部门批准后,按照程序,逐级审批,经确认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下达撤项文件。市财政局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撤项文件下达收回补助资金文件。
(一)资金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下达3个月以上未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专项资金合同的项目;
(二)超过专项资金合同计划开始时间3个月以上未开始实施的项目;
(三)实际建设期超过合同计划建设期6个月以上的项目;
(四)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且无法达到预期环境效益的项目;
(五)由于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六)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
第十八条 区级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申请验收材料需经区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项目完工后,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绩效管理工作安排,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复核,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意见和有关整改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申报、跟踪、自评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可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向环境效益显著、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倾斜。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各区项目绩效评价总体结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下一年度各区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项目管理指南,会同市财政局公开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市区相关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相关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相关部门、区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须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区各部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使用资金,对未按合同执行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收回补助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补助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纪的,按程序移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说明事项,可以年度项目管理指南形式予以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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