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XXX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中心(部)及有关单位:

现印发《XXX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XXX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2016]3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或接受其委托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横向科研项目,均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2.组织成果转化的洽谈、合同签订与合同登记等工作。

3.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和项目的验收。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充分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学院支持在校的个人和科研团队结合地方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托学院学科和专业优势,推动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出让、转让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以技术或人力资源入股参股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成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服务中心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并审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

学院财务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进入学院后相关奖酬金的支出、转化收入的核算、预算、分配等工作。

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协助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配合学院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院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中心不定期向各单位征集科技成果,各部门及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技服务中心报告和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配合科技服务中心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部门有义务协助科技服务中心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九条 学院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院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学院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学院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学院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价入股)。

4.经学院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成果完成人绝对控股)实施转化。

5.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中心组织成果完成人对拟转让或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以供转让或入股定价时参考。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与学院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企业,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果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价格。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需由科技服务中心报请学院审核并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

1. 科技服务中心应对确有市场价值、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进行宣传和推介;

2. 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受让方进行前期洽谈,探讨转化的可行方案。科技服务中心代表学院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参与成果受让的谈判并制定成果转化方案、拟定转化合同。

3. 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企业等成果转化工作需由学院与成果受让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技术入股合同,合同经科技服务中心审核,学院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

1.所有技术贸易合同的签订均应由科技服务中心审核、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盖章;

2. 合同生效后,科技服务中心应做好合同的规范管理和合同登记工作,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3. 合同履行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好验收手续,同时合同终止。科技服务中心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4.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学院与受让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5.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时应注明签署地,签署地一般应注明陕西省西安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院和所在院(系)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 以成果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所得收入(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学院将其中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10%为学院统筹。

2.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的,学校将科技成果所形成股权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10%由学院持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股权变更事宜,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3.收益分配所涉及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中心代表学院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等),其中50%计入学院成果转化基金,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管理;50%上缴学院,由学院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转化收益、股权收益,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在所有完成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因分配所产生的争议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解决。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支付的评估费、税金、中介费等,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可在奖励中列支。

第二十条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部门、成果完成人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技术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经成果完成人申请,可给予资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员工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教职员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泄露学院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院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院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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