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经常有小伙伴惊呼高校教授的待遇好,不但有几十万的工资待遇,还有上百万的科研经费。想想一年的钱都花不完,简直是人生巅峰,目标楷模。
在此,不想引发什么争议。首先客观的说,高校的教授真不好当。进高校任教的门槛都是要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标准是什么?大家可以网上百度下,至少都是985高校博士毕业,有海外科研相关经历,国际顶尖期刊发表论文之类,然这些学习经历是绝大部分人不可企及的。至于待遇,有安家费、房补和子女优先入学等。工资福利一年加在一起20-30万吧,这还是211、985高校教授级别的工资待遇。至于他们手上的科研经费,各凭本事申请。但即便是申请下来课题,这笔科研经费也不是自己的,不是想怎么花就玩着花的。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要求,高校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上,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科研经费支出主要由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组成。说得具体点:一是科研奖励。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科研经费的百分之几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现金奖励。二是劳务费。科研过程中会有涉及学生、咨询中介等部分人员的参与,这个是要给他们发放劳务费的。三是科研经费与职称。很多学校规定评教授需要三年内拿到几百万的经费,然后随着职称的升高个人工资也会相应增加。四是办公费用的支出。例如相关专业书籍、办公用品等等。
所以,科研经费与高校教授的工资没有直接关系,却有一定间接关系,这种间接关系也是一种激励机制。
也就是说,这笔科研经费是必须用于教学科研的指定项目方向,而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报实销。也许有人会说,现在科研经费都实施“放管服”政策了,口子撕大了,漏洞也大了。“放管服”不是放任不管,是为了更好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况且,财务管理是非常严格的,高校一般每年会组织两次巡察,对各单位重点人员、项目、资产进行审计。如有违纪行为,必然受到相应处理。我们可以一起回顾几起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1:虚开发票报销套现47万,获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原系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其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应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
法院认为,李某多次通过虚开发票套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违规案例2: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38万,获刑3年半。
被告人吴尚义,原系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2011年至2014年,吴尚义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在此其间,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该院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吴尚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38万余元返还北京物资学院。
近年来,科研经费贪腐案件屡见不鲜。虚列劳务费冒名领取、借壳套现、虚开发票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手段。类似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严重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对此决不姑息。一起起典型案例告诉大家,科研经费不属于个人,所以绝不能乱花。
正所谓,贪梦是自由的桎梏,廉洁是自由的明灯。高校老师作为莘莘学子的执教者、引路人,要吸纳浩气,正心正人正己。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做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
我们也永远相信,老师是“蜡炬成灰泪始干,春蚕到死丝方尽”的园丁。愿教育事业如长风破浪,直挂云帆济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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