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

浙江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体育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体育行业在职从事体育训练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达到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是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体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体育专业科目、体育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体育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管理、体育教育、体育与健康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经济、体育心理、体育信息管理等。

体育行业公需科目由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体育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职业道德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体育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体育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七条接受体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加体育系列主管部门、国家及省级体育学科委员会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认定登记40学时;

(二)参加体育部门批准的岗位培训班,省级以上和市、县专项培训可分别认定40个、20个、10个学时;

(三)参加体育部门备案的体育类专业培训班,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四)参加国(境)外体育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8个学时。

(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专题讲座、培训和研讨班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以通知文件、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参加体育系列职称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可认定登记课件标定的学时。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七)参加体育专业各类培训进修、学术交流活动的,每天可认定6个学时。以举办方的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八)参加经主管部门指定或批准的体育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业余体校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通知、行程安排和调研总结报告为认定依据。

(九)参与体育类课题研究、规划制订,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县级课题规划,可分别认定30个、20个、10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作者分别按100%、80%、60%、6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十)发表体育类论文、著作、调研报告,每篇可认定登记20个学时;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的加记一倍学时(40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认定依据。

(十一)参加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个合格考试课目可认定登记5个学时。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十二)参加体育类在职学历教育,每门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十三)体育专业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及登记标准,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线下培训的,通过网络自行上传认定依据材料,市、县一级的培训由市局进行认定审核,省及国家级培训由省局进行认定审核,审核完成后由浙江省继续教育网平台进行学分登记。

第八条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可通过下列方式:

(一)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二)浙江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学习系统(建设中);

(三)体育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

(四)体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五)其他正规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第九条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在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一般公需科目根据所在地市情况可在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学习,学分作统一归集;未建立平台的地市,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http://zjjx.zjhrss.gov.cn/elms/)进行学习登记。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体育类职称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鼓励各体育企事业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2019年6月1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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