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对集团建设工程的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各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指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子公司或代管公司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前期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等。
第四条 集团相关部门、各子公司按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工程管理部:负责建设计划收集与编制;组织招标文件内审、工程合同评审、工程招投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进行监督考核,协调处理重点难点问题。
(二)监察审计部:监督各类文件评审活动;参与重要节点的验收及日常考核;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各类资金的保管及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接法律事务所;对工程建设期间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管。
(三)财务管理部:制定工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的评审;保管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及台账汇总;负责工程决算。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代建厂房项目的移交及结算;负责自营项目的运营管理。
(五)项目实施部门或公司(后称建设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协议签订;制定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工程前期手续;编制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台账资料、合同履行的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及综合验收,完成项目竣工备案;负责项目移交;负责工程资料的接收与保存。
第二章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一节 工程项目计划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计划的收集、评估及制定;负责编制整个项目的前期推进计划,按部门职责进行任务分解,并明确完成时间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或配合完成初步建设方案的评审确定。根据XXXX“三重一大”要求,需报会讨论的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报批。
第二节工程项目申报
第七条 工程项目前期手续、代建协议(如有)由建设单位办理,负责资料的收集、报送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节工程招标、货物采购管理
第八条 工程招标、货物采购按《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细则》、《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细则》具体要求实施。
第九条 建立招标文件会审机制。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根据批准后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含合同文本),工程管理部组织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及法务共同进行招标文件内审,根据项目规模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招标。
第三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审核与签订
第十条 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代建等仅跟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由建设单位负责签订,造价咨询、测绘、材料检测等多部门(公司)共用的服务合同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签订。签订流程按集团合同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时原则上执行招标文件公示的条款内容。若合同条款有更改,需经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及法务评审完后按流程审批;重大变更需经集团经理办公会集体会商后方可变更。
第二节 合同保管与执行
第十二条 生效后的合同由签订部门(公司)分发至相关部门留存。合同份数由签订部门(公司)视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情况由合同签订部门(公司)进行跟踪,及时处理过程中的各项问题,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合同款项的支付执行《集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的借阅执行《集团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第三节 合同变更与纠纷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法务协助合同签订部门(公司)按程序办理,同时需在合同归集平台上完成变更或注销。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由合同签订部门(公司)处理,监察审计部及法务配合。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施工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中标约谈与履约约谈,约谈的具体组织执行《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约谈制度》。
第一节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集团下达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工期。工程管理部根据进度计划进行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工期的奖惩,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监察审计部在竣工结算时对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关审图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纸会审。会审执行《集团施工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并留存书面签发记录。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隐蔽部位的管理执行《集团隐蔽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并督促其对原材料、设备、人员,以及隐蔽工程等的管理,严格工序,加强质量监督。
第三节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控体系;不定期对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工程管理部定期组织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现场业主代表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按项目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并归档。台账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上级部门发文的学习落实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四节 工程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严格按投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
第三十条 工程现场计量执行《集团工程计量管理办法》,工程变更执行《集团变更管理办法》。
第五节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节点、阶段性、单项和专业分项工程验收等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集团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监察审计部参加合同付款节点的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节 工程项目移交及资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安置房与市政工程根据代建协议移交给委托方;代建厂房与集团自营项目移交至集团资产管理部;代建厂房由资产管理部根据代建协议与委托方进行结算与移交。移交过程时,签订移交协议或备忘录。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移交后,由产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与物业公司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缺陷期内的质量维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过程中向使用单位或运营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含电子图)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资料归档要求,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工程资料,并做好自行存档工作。
第五章 工程竣工结算、决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交付后,施工单位递交经监理审核的完整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所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对完成工作内容签署意见后交至集团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确认后报XXXX监察审计室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八条 工程结算完成后,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报XXXX财政局进行审计。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牵头建立“专业分类 专项考评 综合评价”的相关方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考核评价。自行决定考评的方式、方法、时间频次、组织形式等,考核评价结果抄报工程管理部。施工单位的考核管理执行《集团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执行《集团监理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设计单位的考核管理执行《集团设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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