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略1:谨慎选择“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
创始人在创设企业时,第一要务就是选择正确的企业法律形态。 不同的企业形态有着不同的法律优势,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风险。 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是企业法律形态分类的重要标准。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均是“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即创办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追索创办人的个人全部资产甚至家庭资产。选择这种形态,创办人有可能获得少纳税、灵活管理和宽松监管的便利,但面临的风险也可能会导致创办人陷入重大债务陷阱。因此,在选择这些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之前,创办人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与风险意识,并在企业经营中时刻注意防范各种风险,对企业有充分的控制和管理能力。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企业风险也随之加大,应及时将“无限责任”形态变更为“有限责任”企业形态,以控制企业经营做大之后的风险。
攻略2:一人公司须设“连带责任的防火墙”
《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少为两人的限制,人公司成为现实,而且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相对容易。一人公司设立的初衷,是通过有限责任制,将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仅以有限的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这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缺少很多公司内部机制的制约与监控,为了避免一人公 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我国法律也对一人公司提出了更为严苛的独立性证明要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债务连带责任人的判决屡见不鲜,这给一人公司股东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反过来也就凸显出一人公司股东设置“连带责任防火墙”的重要性。
一人公司如何设置“连带责任的防火墙”呢?
选择一:改变公司性质
一人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设置一个小比例的股东(诸如1%),改变自身的公司性质,由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根本上规避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过重的问题。
选择二:提前做好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准备
若一人公司不准备变更自己的公司性质,为了避免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就需要一人公司股东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做好全方位的准备。
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要件在于“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这个举证责任在股东。
当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并不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相反,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 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因此,股东如何事先做好“财产独立性”的举证准备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一人公司股东若想要最大限度降低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就必须事先做好公司财产独立的规划。
(1)经营场所独立。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避免出现一人公司与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相同或是共用一块牌匾的情况。
(2)保持人员独立。避免自然人股东及股东亲属出任一人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公司职位,避免法人股东的董监高与一人公司的董监高存在交叉与重叠。
(3)保持财产独立。可拟定合法合规的财务制度,并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进行财务审计;避免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频繁的资金往来。若确实有必要资金往来,也应当留存银行流水、记录凭证、协议等证据材料,清晰地反映出资金往来的数目及原因。
攻略3:企业扩张: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企业对外扩张,异地开展业务或者有新的业务项目,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这个问题常常困扰着很多创业者。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并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它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亦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名称中有“公司”二字,但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一旦分公司无力清偿对外债务,其相关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以及组织机构,并且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通过股权的占有或者控制协议实现对子公司的支配。
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要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需要来进行决策:
在分支机构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往往发生亏损,宜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若下属企业开设不久就可以盈利,则设立子公司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即母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设立子公司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分公司的财产不独立,与总公司在财务上是统一核算。因此, 其经营债务通常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而对分公司所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如果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管控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可建立分公司,以便直接管理;反之,则最好设立子公司,以规避债务风险。
来源:《公司合规:创始人避免败局的法商之道》
作者:战飞扬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与看法。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