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规范市重点科研计划及项目管理,经研究并与市财政局等商定,现将《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有关意见和规定,规范加强市重点科研计划及项目管理,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市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实施
1.计划属性。市重点科研计划是杭州市围绕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新天堂目标,集聚力量开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科技合作研究活动的计划。
2.计划组织。市重点科研计划实行以发展规划为基础、市场需求为牵引、转化绩效为导向的立项组织机制,采用公开征集、评审择优为主,主动设计、定向委托为辅的方式遴选项目。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年度立项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控制在100项左右。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阶段目标,市重点科研计划也可按专项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采用专项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的,立项总数可作适当调整。
3.项目组织。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立项管理实行市科技局与科技项目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管评分离”方式。专业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指导下,独立开展申报受理、立项评审、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4.国省项目。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称国省重点研发项目,下同),其它经报市政府同意、给予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一并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管理服务范围。
5.投入机制。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单位自筹、社会统筹、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协同投入机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指南编制与项目申报
6.编发指南。市重点科研计划申报指南编制以打造三大创新高地、建设五大产业生态圈、促进共同富裕等重大技术需求与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主体出题者作用。申报指南应当明确申报主体要求、重点研究领域、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拟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绩效指标、项目实施时限、项目遴选方式、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等。市重点科研计划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在杭州市科技政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咨询。
7.组织推荐。市重点科研计划一般采用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市级部门、市属高校院所和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宣传发动和服务指导,并对本系统、本单位、本区域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及市外单位,可自荐申报。
8.主体条件。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申报推荐国省重点研发项目)的申报主体包括:我市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统称“项目单位”)。以揭榜挂帅、军令状等模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注册地不受限制。申报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且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其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以上。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建有科研必需的科研平台(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医学研究中心等)。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2)项目单位有较强自筹研发投入能力。其中,企业为主体申报竞争性科研项目,项目单位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含)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含)以上。
(3)项目单位应拥有稳定的科研队伍。申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核心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1-3名)应具有与项目研发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和相关履职经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9.限额申报。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按不超过预期立项数的2倍明确推荐总数,根据以往推荐立项、实施绩效等确定市级部门、市属单位和各区、县(市)的限额申报数。
同一企业原则上可牵头申报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1项(不包括申报承担国省重点研发项目)。已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予受理新的项目申报;同一项目(实质性内容基本一致)已获市其它计划立项及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可同时申报并承担的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不超过3项。其中,同一研究方向不超过1项,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牵头申报并承担项目不超过1项。
承担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申报前2年内新获批建设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项目单位,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单位,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市级表彰的项目单位,可增加申报数1项。
三、评审立项
10.总体要求。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其中,对“卡脖子”攻关、“创新强链”研发,探索试行主动设计、揭榜挂帅等组织模式。评审立项通常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社会公示等工作程序。
11.形式审查。专业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开展申报项目形式审查。申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内容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重复立项申报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不再进入后续程序。
12.专业评审。专业评审采取同行专家网络评审、会议论证评审等方式进行。其中,网络评审、常规会议论证评审由专业管理机构主持;重大专项、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必要时由市科技局主持。同一评审活动应不少于5名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创新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可实现性和预算合理性等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分。
13.立项决策。市科技局以专业评审结果为基础,组织处室联审或部门会商,并综合申报指南、评审意见、资金预算等因素,研究立项建议方案,作出立项决策。
14.社会公示。决策通过的立项计划在杭州市科技政务网等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包括排除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文件。
四、实施与验收
15.合同管理。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市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实施。项目合同书所列项目主持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技术经济绩效指标等核心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基本一致,其中,各项技术经济绩效指标须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项目主持单位、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筹措(分配)、成果归属、成果转化预期等应在项目合同书明确。
16.放权赋能。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义务,高质量完成研发任务。全面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指标的前提下,赋予科研团队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单位需变更项目参加单位、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或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其中,项目延期报告最迟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前6个月提出,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
17.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间,发现项目实施失去先进性、必要性的,项目单位存在重大技术、经济、人才和管理风险致无法继续履约实施的,或继续履行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等情形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对于因项目单位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18.精减检查。全面执行国家、省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规定。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主动提交年度项目进度与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期少于2年的项目,或实行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的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中期评估。实施期2年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方式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19.总结验收。项目单位按合同书约定完成项目或提前完成合同书任务后,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1)按时验收。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约定,开展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财务审计,准备验收资料,提交验收申请。专业管理机构应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2个月内,开展项目验收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活动。
(2)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研发投入、补助资金使用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公开遴选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3)组织验收。市科技局或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合同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绩效指标实现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同步审核、综合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意见应突出取得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绩效的客观评价,明确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形成验收通过、不通过和结题等结论性意见。
采取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的项目实际组织验收在合同到期6个月之后、一年之内的,减半计算后补助资金;项目实际组织验收在合同到期一年以后的,取消后补助资金。
采取分期补助项目,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的,终止项目实施,组织结题审计,收回前期补助资金。
20.资料入库。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向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完整项目资料。项目资料由专业管理机构归档入库,专业管理机构会同市科技局完成实施绩效评价报告。
五、国省项目管理
21.加强管理。符合条件的国省重点研发项目,统一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对项目单位申报国省重点研发项目给予指导服务。市和区、县(市)在组织推荐项目单位申报国省重点研发项目,应执行国省重点研发项目组织申报、计划立项的文件要求,遵守市、区县(市)财政分担等规定。
22.优化服务。以项目单位签订的国省重点研发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服务、配套经费安排及协同检查考核的依据,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书。以国家、省科技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意见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依据,不再另行组织项目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检查、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市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报告(含绩效自评情况)等材料报送市和区、县(市)科技局。
六、资金补助
23.分类补助。按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组织方式、专项类别、承担单位属性,确定市财政资金补助方式。其中,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竞争性重大技术创新、重大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原则上实行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即项目立项后,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
对主动设计、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实行分期补助方式,首期拨款比例不低于60%,中期评估为优秀的项目,评估后即可拨付余款。
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需提前支持的农业和社会发展、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类项目,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首期拨付不低于50%,余款在项目验收后拨付。
24.补助标准。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按不高于申请经费给予补助。其中,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竞争性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验收意见核定的实际投入额的20%,市本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对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领域重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本级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其中,由企业或非财政补助单位为主体承担的,按不超过该项目核定预算总投入额的20%,市本级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由市财政补助单位承担的,按不超过该项目核定预算总投入额的50%,市本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25.配套补助。对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服务范围管理的国省重点研发项目,按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安排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省立项文件明确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省立项文件要求及市推荐意见;国家、省立项文件对地方配套(分担)要求未明确的,对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以项目合同书资金分配额为准)的项目,按不超过国省实际到账补助经费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单位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配套补助资金按市、区(县、市)财政体制分担。
26.补助调整。项目已获市其它计划立项及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项目单位当年已获市财政特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调整安排该单位的项目补助(配套)资金。
七、监督评估
27.健全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应在市重点科研计划实施前,开展计划立项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预评估,明确计划实施预期的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应对市重点科研计划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审计调查。评价结果作为计划立项、调整、连续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28.落实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是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补助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反映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9.加强诚信建设。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和签署合同时,应同步签署科技伦理、科研诚信承诺。参与项目组织、申报、推荐、评审、评估等的工作人员、专家,应遵守职业规范和科研诚信规定。对在项目组织实施中存在违规现象的项目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按照国家科研信用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市科技局和专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家履职情况监督和事后评价,对存在履职问题的专家实行动态调整。
30.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受理在申报推荐、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评价过程中的异议,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31.完善免责机制。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
八、其它
32.为保持科技政策延续性,保护项目单位创新积极性,对2020年至2022年给予市财政配套补助的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后续配套补助仍按前期审定意见执行。对2020年以来组织实施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通过验收的,按杭科资〔2020〕70号安排后补助资金;超期验收或申请延期通过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33.本办法自2023年 7月20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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