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倩玉
王倩玉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诉讼 外贸航运 投资担保 国资管理
国有企业通常是指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一般并不包括国有参股企业。
以往国资监管着力点主要放在上述国有企业上面,所以,国资管理的规定大多不适用于国有参股企业。
实践中,只有像《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19】)等文件偶尔涉及。
一直以来,国有参股企业被视为“五服”之外的关系,类似“出五服”却又是本家族的,可有可无,未被重视。
直到2023年6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下文简称“41号文”),《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下文简称“126号文”)同步废止,明确国有参股企业正式纳入国资监管的重点关注范围。
41号文出台,确定了国资监管体系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参股行为的统一管理标准,对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企业在“投”“管”“退”全过程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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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企业定义2个标准
41号文明确定义了参股企业的标准,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即两个标准:
1、持股比例未过50%;
2、国有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力。
41号文同时明确,国有企业基金业务参股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并未排除规定对国有基金投资的适用性。
因此,槐城律师认为国有基金投资优先适用《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上述未有规定的,则按照4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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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节5个关注要点
对于参股企业投资环节41号文规定了5个要点。
1、投资领域——投什么
41号文第6条要求,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2、前期论证——怎么投
参股投资,必须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
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3、股权设计——投多少
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避免出现公司僵局,或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出现。
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4、章程压实——如何控制风险
一般企业的章程中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等规定都较为原则,只是照搬《公司法》的规定。
实践中,因为对企业章程缺乏提前的设计,导致国有参股的股权退出困难重重,例如无法对参股企业进行审计,公司僵局无法导致股权无法退出等,或者是对于人员委派不合理,仅派出监事对参股企业进行管理,导致企业失控。
41号文要求,各方股东在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
要求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等制度文件,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
5、决策合规——履行“三重一大”程序
参股投资决策,根据不同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规定,通过权限管理分属于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各个治理主体。
企业需要在投资决策程序中明确规定参股投资的相应程序,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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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8个突出重点
41号文在参股企业管理阶段提出了更为细节的要求。
在参股投资形成后,国有企业要对参股企业实施8个方面的管理,分别是经营信息管理、派出董事管理、重要决策管理、风险评估管理、财务管控、产权交易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党建工作管理。
经营信息管理。
国有企业对参股股权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的情况。
派出董事管理。
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有效履行股东权责,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派董监高的管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重要决策管理。
国有股东要通过治理方式,充分参与到参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和决策过程,表达意见和建议,维护股权权益。
风险评估管理。
动态评估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态,及时发现重大风险,提出风险预警,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财务管控。
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督促企业按章分红,及时发现财务风险隐患,确保国企投资的财务安全。
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
产权交易管理。
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国有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他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等。
无形资产管理。
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党建工作管理。
国企要加强对参股企业党建工作督促和推动,在多家国有股东合计占比超过50%的参股企业,由第一大国有股东牵头落实党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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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退出条件、形式与流程
1、股权退出的条件
41号文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2、退出形式
主要为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也可以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3、退出流程
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适用法律: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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