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6月4日,我局印发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近两年,生态环境部门加大了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责任。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分工、监管内容等作出优化调整,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定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四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的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三)分类监管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备案制项目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四)监管方式

生态环境部门在事中监管期间,主要采取执法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核查(仅针对实施告知承诺管理的建设项目)等方式实施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期间,主要采取执法检查及监测等方式实施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事中事后监管期间,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实施监管,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监管频次

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以及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按照100%的比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以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的比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按照10%的比例实施事后监管。

(六)监管内容

事中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职责分工,每年按需开展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的规范性、验收报告编制质量、验收信息公开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等。

(八)与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有关规定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对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完成后或者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将其纳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并开展事后监管。

(九)部门联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制度,畅通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有关监督管理情况。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监测工作。

(十)监管能力建设

鼓励利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科技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 ”等信息手段,提高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其他

(一)建设项目事中事后信息公开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完成后登陆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二)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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