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建局获悉,为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3月7日起,莆田市调整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比例。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30%;工程形象进度地上总层数达到一半,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0%;主体工程封顶,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0%;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可申请支取监管额度的100%;资金支取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需预留不少于5%,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申请支取全部监管资金和撤销账户监管。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度节点备案时,需向市或县住建部门提供之前已认购客户签署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书》进行核实。对预售资金未及时直接全部缴存至监管账户(含信访投诉经查属实),或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进度节点备案,并暂停预售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银行出具给买受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凭证(需备注购房人姓名、所购楼盘名称楼号房号等相关信息),无需再提供正式发票。住建部门尽快推行预售资金首期款到账凭证“线上自动核验”,确保首期购房款直接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根据《意见》要求,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再包含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企业经营各类税费、贷款本息、销售代理、广告等其他费用。商业银行(包括资金监管银行和按揭放贷银行)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拨付资金,或按揭贷款资金未直接全部转至监管账户的,应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谢高峰)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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